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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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越
2020-11-06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
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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