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6 14:09 发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20〕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支持重点
1.境外投资。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境外投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境外投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境外投资;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的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境外投资;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的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农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投资;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并购,打造国际品牌。
2.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开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化工、冶金、建材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投建营一体化类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类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对外承包工程。
3.对外劳务合作。支持按规定开展的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重点支持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适应性培训。
4.境外渔业合作。通过购买捕捞许可、派出渔船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渔业产品60%以上供应首都市场的。
5.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
三、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北京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业务咨询电话(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处,55579389
业务咨询电话(工程):对外经济合作处,55579386
业务咨询电话(劳务):对外经济合作处,5557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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